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4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048號) 債務人怡通行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35507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