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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秋英

  • 原告
    周龍德周佳美
  • 被告
    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龍德 代 理 人 周佳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沛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自107年6月1日起至返還門牌號碼 「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6,000元發支付命令部分,核屬將來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自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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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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