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