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曾季鴻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依民法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從而,第一項聲請超過年息20%部分,應予駁回。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件聲請人第二項之聲請,逾法定利率之部分,聲請人之請求亦為無理由。另債權人所提債權證明及協議書,並無林奕寬個人簽名資料,其聲請人之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