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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春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偉奇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㈢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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