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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森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錫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記載年利率,經本院於107年6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年利率,該裁定於同年6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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