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永淩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良
一、債務人永淩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永淩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冠良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