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已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12月6日士院彩106司執康字第7100號執行命令,將第三人郝慧英對本件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三分之一移轉予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上開執行命令並未合法送達本件債務人,是以第三人郝慧英對債務人路加實業有限公司之薪津債權並未生移轉之法律效果,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12月13日士院彩106司執康字第710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應無從對債務人為請求,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