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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華乃博

  • 原告
    飛格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格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乃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明泰即捷科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捷科企業社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組織類型為合夥,非獨資商號,聲請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相對人「游明泰即捷科企業社」有違誤,請具狀更正。(即相對人係捷科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係游明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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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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