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禾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築曦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