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王閔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特別代理人 曾玉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俞金爐
曾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捌萬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