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忠湧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