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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惠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忠湧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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