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禹介民 一、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禹介民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