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珍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方娛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 │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000,000元 │民國107年3月5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2 │ 800,000元 │民國107年4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