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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徐研方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泰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玲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  年息  ││││(新臺幣)│││(百分之)│├──┼─────┼─────┼───────┼─────┼─────┤│001 │MD0000000 │600,000元 │106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 │6 │├──┼─────┼─────┼───────┼─────┼─────┤│002 │ND0000000 │600,000元 │107年5月9日  │至清償日 │6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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