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研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慧玲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796號 │ ├──┬─────┬─────┬───────┬─────┬─────┤ │編號│支票號碼 │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息 │ │ │ │(新臺幣)│ │ │(百分之)│ ├──┼─────┼─────┼───────┼─────┼─────┤ │001 │MD0000000 │600,000元 │106年12月19日 │至清償日 │ 6 │ ├──┼─────┼─────┼───────┼─────┼─────┤ │002 │ND0000000 │600,000元 │107年5月9日 │至清償日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