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 原告李宗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宗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若章程有規定或股東有決議,應以該規定及決議之人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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