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潔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綠,因聲請人係請求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為工資給付,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朧月分公司與聲請人間,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