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芓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工資46,663元及資遣費4,500元,何以請求金額51,388元,請陳明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8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載工資46,663元及資遣費4,500元,何以請求金額51,388元,請陳明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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