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跳跳蛙育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志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該裁定於107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