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海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7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明本件提單之履行地 、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件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提單明細資料)、提單之中文譯本及提單影本,該裁定於107年9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