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
- 聲請人
-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友永道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編號│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744,613元 │A0056867││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公司 友永│ │ │ │ ││ │道宏 │ │ │ │ │├──┼─────┼─────┼──────┼─────┼────┤│002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66,780元 │A0056868││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公司 友永│ │ │ │ ││ │道宏 │ │ │ │ │├──┼─────┼─────┼──────┼─────┼────┤│003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680,243元 │A0056869││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公司 友永│ │ │ │ ││ │道宏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