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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8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瑀
相對人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已對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審理中,此有相對人具狀陳報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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