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全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瑀 相 對 人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7年度司裁全字 第54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已對 聲請人提起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552號審理中,此有相對人具狀陳報之民事起訴狀影本及 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