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程耀輝、賴昭銑、李憲章、范志強、陳嘉賢、曾國烈、鍾隆毓、楊子汀、劉五湖、王裕南、鄭明華、陳修偉、蔡明興、林清棠、涂元光、丁振原

  • 當事人
    廖乙朣吳榮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駿華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曼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簡榮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乙朣(即廖美芬) 代 理 人 吳榮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簡榮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天之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銷售人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全勤獎金3000元,無三節獎金,每月平均收入為28,000元,有 107年9月5日陳報狀、106年7月至107年7月薪資明細及天之 享公司出具之派遣證明書在卷足憑,又名下無有效保險,僅有一張以女兒廖○○(97年次)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中華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有預估之解約金為58,227元視為債務人之財產,加計裁定開始更生時全部存款總額為731元, 財產價值總計約58,958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公司107年7月27日陳報狀、國泰人壽107年7月24日國壽字第1070071052號函、中華郵政台北永吉郵局107年8月31日查詢回覆簡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0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3,90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280,800元,清償成數4.34%(計算式:3,900?O72=280,800;280,800?N6,465,443=4.34%),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 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其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具狀表示同意,華泰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立新資產管理公司、?A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台灣之星電信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人數為9人,債權比例過半(53.36%) ,惟其餘9名債權人遵期表示不同意,同意之債權人數未過 半,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 ,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80,8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負110,680元;另其名下財產總價值58,958元已如 前述,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信義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24,500元(其中包含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 1,000元、居住母親家中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費用5,000元、電話費1,000元、生活雜支1,200元、醫藥費300元及長女扶養 費10,000元)。扣除長女扶養費後,個人消費性支出僅 14,500元;債務人之女廖○○,97年生,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故扶養義務人僅債務人一人。其名下無收入,無財產,有104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本院107消債更字 第150號卷宗第107頁至113頁,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每月所需之個人生活費用及其長女之扶養費用均低於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計算之標準( 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6,157元之1.2倍數額即 19,388元),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為2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24,500元,每月餘額為3,500元,加計財產價值58,958元分72期攤還,債務人 提出3,900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每 月收入28,000元-每月支出24,500元)+58958÷72』×0.9 =3,887元》,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第2款之標準,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20日提出新臺幣3,9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M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 │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 業。 │ │?L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0、11、12、13、14、15、16、17、18、19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6,465,44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280,80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4.34%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 308,277 │4.77% │ 186 │ │ │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651,308 │10.07%│ 39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607,270 │9.39% │ 366 │ │ │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55,251 │0.85% │ 33 │ │ │限公司 │ │ │ │ ├──┼─────────┼─────────┼───┼───────────┤ │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454,108 │7.02% │ 274 │ │ │限公司 │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365,211 │5.64% │ 220 │ │ │限公司 │ │ │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327,854 │5.07% │ 198 │ │ │限公司 │ │ │ │ ├──┼─────────┼─────────┼───┼───────────┤ │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1,884,230 │29.14%│ 1,13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278,632 │4.31% │ 168 │ │ │限公司 │ │ │ │ ├──┼─────────┼─────────┼───┼───────────┤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260,585 │4.03% │ 157 │ │ │司 │ │ │ │ ├──┼─────────┼─────────┼───┼───────────┤ │11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10,479 │1.71% │ 6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 432,667 │6.69% │ 26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 420,254 │6.5% │ 25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27,069 │0.42% │ 16 │ │ │公司 │ │ │ │ ├──┼─────────┼─────────┼───┼───────────┤ │15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 15,775 │0.24% │ 9 │ │ │限公司 │ │ │ │ ├──┼─────────┼─────────┼───┼───────────┤ │1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44,789 │0.69% │ 27 │ │ │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 │ │ │ │ │司 │ │ │ │ ├──┼─────────┼─────────┼───┼───────────┤ │17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 21,684 │0.34% │ 13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18 │簡瑞榮 │ 200,000 │3.09% │ 121 │ │ │ │ │ │ │ ├──┴─────────┼─────────┼───┼───────────┤ │ 合 計 │ 6,465,443 │100% │ 3,90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