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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
    陳侑詩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駿華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星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良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侑詩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為隱形鐵窗之業務員,因報酬係與廠商拆帳計算,故無單據,每月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 37,5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證。又名下除有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5萬元及車號00-0000、VF-8173兩 部汽車外,無其他財產,而上揭兩部汽車分別於民國90年及80年出廠,已無市場交易價值,有債務人106年9月12日民事陳報二狀(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卷第44頁以下)、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31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1683號函、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2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830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 償金額為410,400元,清償成數10.73%(計算式: 8,83072=635,760;635,7605,925,053=10.73%),並於每期當月2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具狀表示同意,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外(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比例為 25.74%),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35,76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可處分所得105,912元;另其名下僅有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之投資額5萬元與出廠17年及27年之汽車兩部,無 其他財產,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5,023元(其中包含膳食費7,500元、交通費 1,350元、手機費1,050元、租金支出2,115元、水電瓦斯費 983元、健保費用537元、汽機車燃材使用費、牌照稅1,488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537元、汽機車燃材使用 費、牌照稅1,488元,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2,998元,低 於新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385元。是債 務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既未逾最低生活費標準,顯無浪費情事,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 (三)債務人育有兩名子女,長女陳○○及長子陳○○,分別為小學2年級及1年級,扶養義務人為2人。由債務人所提出之安 親班月費收據及保育費、學期材料費收據可知,長女每月之安親費用為17,585元,長子則為18,507元,兩人合計共 36,092元。依據債務人與其配偶之收入比例計算,債務人應分擔之金額為16,963元,已高於債務人陳報之14,000元,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裁定理由可參。而安親費用 之性質亦屬扶養費,每人每月7,00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 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亦屬合理。 (四)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部分項目支出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收入37,500元,扣除必要支出29,023元(15,023元個人必要支出+14,000元兩名子女之扶養費=29,023元),每月餘額為8,477元,再加計富裕自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資額5萬元及每年利息3000元合計三年期(依據富裕 自由連鎖商旅拓展計畫合約書,雙方合作期間僅有三年,三年後一次返還全部之投資額,此可參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9 號卷第111頁之合約書)共計59,000元,攤提72期,每期約 819元,合計9,296元,債務人提出8,830元用以清償債務, 已逾每月餘額之九成,且所列個人支出及扶養費均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8,83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 │ │ 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 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 │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 │ │ 業。 │ │ 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9、10、11、12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5,925,05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35,760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0.73%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214,384 │3.62% │ 320 │ │ │限公司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 226,166 │3.82% │ 33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248,278 │4.19% │ 370 │ │ │限公司 │ │ │ │ ├──┼─────────┼─────────┼───┼───────────┤ │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645,684 │10.9% │ 96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 557,913 │9.42% │ 832 │ │ │限公司 │ │ │ │ ├──┼─────────┼─────────┼───┼───────────┤ │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 400,483 │6.76% │ 597 │ │ │司 │ │ │ │ ├──┼─────────┼─────────┼───┼───────────┤ │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 459,067 │7.75% │ 68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2,507,593 │42.32%│ 3,737 │ │ │司 │ │ │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439,707 │7.42% │ 655 │ │ │司 │ │ │ │ ├──┼─────────┼─────────┼───┼───────────┤ │10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194,035 │3.27% │ 289 │ │ │限公司 │ │ │ │ ├──┼─────────┼─────────┼───┼───────────┤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6,700 │0.28% │ 2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15,043 │0.25% │ 2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5,925,053 │100% │ 8,830 │ │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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