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家業
代理人
法扶律師黃郁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現為勁業清潔有限公司任職,職
    稱為機動人員,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其名下
    有西元2012年出廠之山葉機車1部,估值僅1萬元,另有遠雄
    人壽保單,解約金約1萬3477元,此外無其他有價值財產,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107年6月29日調
    查筆錄、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在卷足憑。
    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1萬3316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95萬8752元,清償成數20%;本金清償成數61%(計算式:
    13,31672=958,752;958,7524,861,912=19.7%;958,
    7521,581,425=60.6%),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
    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
    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
    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不符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惟經本院審酌債
    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
    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5萬8752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
    可處分所得20萬8720元;其名下機車及保單價值僅各約1萬
    元及1萬3477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
    之總額。
(二)債務人現居住於台北市萬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1萬3412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機車使用燃
    料費38元、機車強制責任險保費50元、勞健保費2252元、二
    代健保費534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費用為1萬0538元(
    含伙食費7500元、水費100元、瓦斯費100元、電費350元、
    手機費988元、個人生活用品費500元、機車油資500元、機
    車維修保養費500元),已提出單據為證,且支出項目及費用
    合理,復低於臺北市107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
    6157元,應無浪費情事。
(三)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收入過
    低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
    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
    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
    收入2萬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1萬3412元後,提出1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1萬3316元,已將每月餘額及機車、保單價值
    提出逾9成以清償債務,且所列個人支出低於最低生活費標
    準,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
    ,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
    ,且本件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遠低於更生期間清償總額,倘
    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