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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聖燕
代理人
法扶律師謝杏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此有債務人107年9月25日民事報狀、本院107年9月12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債務人之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三、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及為減省債權人與債務人時間、勞力、費用之支出,依首揭規定,以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為宜,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之規定於107年10月9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該條文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債務人許聖燕之資產表: ~t50;┌──┬────────────┬──────┬──────────┐│編號│ 財產名稱 │價值(新臺幣)│ 備註 ││ │ │ │ │├──┼────────────┼──────┼──────────┤│ 1 │新店公崙郵局存款(帳號: │ 3,022元 │債務人繳款到院分配 ││ │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2 │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存款(帳 │ 16元 │無清算實益 ││ │號:000000000000) │ │ │├──┼────────────┼──────┼──────────┤│ 3 │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 │富邦人壽保單兩張 ││ │F000000000-00) │ │解約金共20,770元 │├──┼────────────┼──────┼──────────┤│ 4 │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 │富邦人壽保單兩張 ││ │F000000000-00) │ │解約金共20,770元 │├──┼────────────┼──────┼──────────┤│ 5 │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 0元 │ ││ │0000000000) │ │ │├──┼────────────┼──────┼──────────┤│ 6 │汽車一部(車牌號碼: │ 0元 │ 出廠逾18年,無變賣 ││ │6B-2093) │ │ 價值 │├──┼────────────┼──────┼──────────┤│ 7 │傑思網有限公司出資額25萬│ 0元 │ 無變價實益 ││ │ │ │ │├──┼────────────┼──────┼──────────┤│ 8 │益帖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 │ 360,000 │以公開拍賣方式變價。││ │390萬 │(經台信鑑定│以新台幣36萬元作為拍││ │ │有限公司鑑定│賣底價共拍賣2次,每 ││ │ │價格) │次減價50%,拍賣費用 ││ │ │ │由債務人負擔,拍賣2 ││ │ │ │次如未拍定即發還債務││ │ │ │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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