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請人即債 許聖燕 務人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謝杏奇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宗言 14樓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聖燕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 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107年9月25日民事報狀、 本院107年9月12日調查筆錄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 示,其中新店公崙郵局存款(帳號:03114780251462)新台 幣(下同)3,022元應由債務人解繳到院、華南銀行華江分 第一頁行存款(帳號:159200751487)16元無清算實益。至於富邦人 壽之保單2紙(保單號碼為:F221986781-01、F221986781-0 3)經本院發函解約後於107年11月27日繳款20,700元到院; 台灣人壽之保單一紙(保單號碼為0008852391)無解約金, 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7日民事陳報狀、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台壽字第10700037 71號函在卷可憑。此外債務人尚有2000年出廠,車號6B-209 3日產汽車一部,因已逾使用年限而無清算之實益。另債務 人有傑思網有限公司(下稱傑思網公司)之出資額25萬元, 因公司已無營業事實及資產,出資額無變賣實益,排除於清 算財團之外;益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帖公司)之出資額 390萬元,經本院鑑定價值為36萬元,然經兩次變賣程序未 賣出,變價不易而返還債務人。是上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經 債務人於107年10月26日提出等值現金、富邦人壽公司107年 11月27日於解繳到院後於108年3月26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 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 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 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 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債務人許聖燕之資產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 1新店公崙郵局存款(帳號: 3,022元債務人繳款到院分配 3114780251462) 2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存款(帳  16元無清算實益 號:159200751487) 3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富邦人壽保單兩張解 F221986781-01)約金共20,770元 4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富邦人壽保單兩張解 F221986781-03)約金共20,770元 5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0元 第二頁(續上頁) 0008852391) 6汽車一部(車牌號碼:6B-  0元 出廠逾18年,無變 2093)賣價值 7傑思網有限公司出資額25萬  0元 無變價實益8益帖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390 360,000(經經本院於108年2月15 萬台信鑑定有日及同年3月22日變 限公司鑑定賣出資額均無人應 價格)買,於同年月28日撤 銷清算登記,發還債 務人 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