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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聲請人即債 許聖燕

務人

代理人
法扶律師謝杏奇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14樓
0、186、188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許聖燕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107年9月25日民事報狀、本院107年9月12日調查筆錄及本院依職權查調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新店公崙郵局存款(帳號:03114780251462)新台幣(下同)3,022元應由債務人解繳到院、華南銀行華江分第一頁行存款(帳號:159200751487)16元無清算實益。至於富邦人壽之保單2紙(保單號碼為:F221986781-01、F221986781-03)經本院發函解約後於107年11月27日繳款20,700元到院;台灣人壽之保單一紙(保單號碼為0008852391)無解約金,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7日民事陳報狀、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23日台壽字第1070003771號函在卷可憑。此外債務人尚有2000年出廠,車號6B-2093日產汽車一部,因已逾使用年限而無清算之實益。另債務人有傑思網有限公司(下稱傑思網公司)之出資額25萬元,因公司已無營業事實及資產,出資額無變賣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益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益帖公司)之出資額390萬元,經本院鑑定價值為36萬元,然經兩次變賣程序未賣出,變價不易而返還債務人。是上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經債務人於107年10月26日提出等值現金、富邦人壽公司107年11月27日於解繳到院後於108年3月26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債務人許聖燕之資產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新臺幣)備註1新店公崙郵局存款(帳號: 3,022元債務人繳款到院分配3114780251462)2華南銀行華江分行存款(帳  16元無清算實益號:159200751487)3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富邦人壽保單兩張解F221986781-01)約金共20,770元4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富邦人壽保單兩張解F221986781-03)約金共20,770元5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  0元第二頁(續上頁)0008852391)6汽車一部(車牌號碼:6B-  0元 出廠逾18年,無變2093)賣價值7傑思網有限公司出資額25萬  0元 無變價實益8益帖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390 360,000(經經本院於108年2月15萬台信鑑定有日及同年3月22日變限公司鑑定賣出資額均無人應價格)買,於同年月28日撤銷清算登記,發還債務人第三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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