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袁宏士
- 代理人
- 法扶律師曾彥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丁駿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張簡旭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分別於西元1995年、1996年出廠之汽車3部,堪認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8月24日陳報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7年9月10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