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李憲章、陳嘉賢、張司政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駿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簡旭文、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袁宏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袁宏士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曾彥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5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分別於西元1995年、1996年出廠之汽車3 部,堪認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8月24日陳報狀附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 於107年9月10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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