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辛惠恭
- 代理人
-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龍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宋依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分別於彰化銀行西松分行、第一銀行南港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8105元、221元,此外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第一銀行南港分行函、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香港商思慧莉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債務人107年11月16日、12月19日陳報狀所附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及其所屬23家保險公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總額為8326元,如為分配,扣除進行分配程序將生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合計2526元後餘5800元,最小債權金融機構預計僅能分得1元【計算式:5,800x0.02%=1.16,元以下四捨五入】,不敷清償匯款費用,無分配實益,本院於108年1月4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0.13%)表示不同意外,餘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