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請人即債 徐筱齡
務人 之1號5樓
- 代理人
- 法扶律師黃慧敏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徐筱齡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108年3月6日、同年月17日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查105年及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之資產如下:存款部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款(帳號:000100062646057)、華泰銀行萬華分行存款(帳號:1861000049210)、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帳號:00027150176020)等帳戶,然帳戶內分別僅有新臺幣(下同)26元、1,261元及907元。其中華泰銀行之帳戶為債務人領取國保年金之帳戶,除國保年金匯入外無其餘款項存入,依據消債條例第99條之意旨,認屬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其餘存款則因金額甚微,無清算實益,亦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另兆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洋第一頁公司)之股份60萬股部分,首先依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7年9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1070464071號函所檢送之兆洋公司102年度至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5紙可知,近4年來該公司之營業收入均為零;且兆洋公司於107年3月7日起停業並於107年10月15日解散登記完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7年3月5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73452987號函、台北市政府107年10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4732200號函在卷可憑。足認債務人上揭股份無變賣之價值。又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保險契約,債僅有第五信用合作社股金11,000元,有107年6月27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民國108年3月4日北市五信社字第226號函在卷可憑。是上開股金經債務人於108年3月19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院,後於同年年4月22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債務人徐筱齡之資產表: 編號財產名稱價值備註1台北北門郵局存款(帳新臺幣26無清算價值號:000100062646057)元2華南銀行萬華分行存款1,261元國民年金帳戶,不(帳號:1861000049210)列入清算財團3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  907元無清算價值款(帳號:00027150176020)第二頁(續上頁)4兆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  0元公司已解散,無變萬股賣價值5第五信用合作社股金 11,000提出等值現金元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