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天民 臺北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畿 相 對 人 郭承翰 關 係 人 徐錦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 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頂尚公司)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5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7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 記。嗣相對人頂尚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中717地號權 利範圍10000分之3089,及3259、3266建號不動產移轉予第 三人即關係人徐錦泉,徐錦泉復信託予相對人郭承翰,並於106年5月26日辦理信託登記。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 476,000,000元,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按期履行,經聲請人催告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474,264,308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7份、變更 借據契約5份、授信約定書6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及回執(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次查相對人頂尚公司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徐錦泉,徐錦泉並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郭承翰,依首揭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院於107年4月13日及同年4月2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01 │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一 │717 │ │774 │10000分之3089 │所有權人:郭承翰。信託財產,委│ │ │ │ │ │ │ │ │ │ │託人:徐錦泉 │ ├──┼───┼────┼───┼───┼────────┼─┼──────┼───────┼───────────────┤ │002 │臺北市│中山區 │正義 │一 │717 │ │774 │10000分之1924 │所有權人:頂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259 │新生北路一段66│正義段一小段71│ 10層 │一層 239.5 │陽台44.16 │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號 │7地號 │ │二層 297.77 │雨遮10.58 │ │所有權人:郭承翰│ │ │ │ │ │ │總面積537.27 │ │ │。信託財產,委託│ │ │ │ │ │ │ │ │ │人:徐錦泉 │ ├──┼───┼───────┼───────┼───────┼───────────┼─────┼───┼────────┤ │002 │3266 │新生北路一段66│正義段一小段71│ 10層 │一層 8.14 │陽台 6.8 │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號地下一層 │7地號 │ │地下一層 462.09 │ │ │所有權人:郭承翰│ │ │ │ │ │ │總面積 470.23 │ │ │。信託財產,委託│ │ │ │ │ │ │ │ │ │人:徐錦泉 │ ├──┼───┼───────┼───────┼───────┼───────────┼─────┼───┼────────┤ │003 │3260 │新生北路一段66│正義段一小段71│ 10層 │三層297.77 │陽台36.18 │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號3樓 │7地號 │ │ │ │ │所有權人:頂尚興│ │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 │004 │3261 │新生北路一段66│正義段一小段71│ 10層 │四層297.77 │陽台36.18 │1分之1│含共有部分持份。│ │ │ │號4樓 │7地號 │ │ │ │ │所有權人:頂尚興│ │ │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