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52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台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崇倫 關 係 人 利達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利達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達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利達公司於106年8月30日簽發,面額4,500萬元,到期日為107年4月 2日之本票一紙,經屆期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欠4,474萬1,728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以上皆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且本院於107年4月26日及107年5月22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