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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拍賣質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3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高根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本件質物即設質之股票,現由質權人即聲請人占有質物,其保管地址即為聲請人之公司址即「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則本件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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