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3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四行關於「茲相對人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相對人鄭彩華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7,298,97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茲相對人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7,298,97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