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葉乃源
- 相對人
- 鄧麗珊
- 關係人
-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鄧麗珊
- 關係人
- 陳中鼎
-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7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中關於「以其所有如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第二段第七行關於「105年6月20日設定…」之記載應,應更正為「105年6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陳中鼎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