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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3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葉乃源
相對人
鄧麗珊
關係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鄧麗珊
關係人
陳中鼎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107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三行中關於「以其所有如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第二段第七行關於「105年6月20日設定…」之記載應,應更正為「105年6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與債務人陳中鼎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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