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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85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勇成
相對人
張麗雲
關係人
賴銀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賴銀樑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茲關係人賴銀樑於102年1月30日及106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055萬元、445萬元及150萬元,約定按期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關係人自107年1月起未依約還本繳息,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2,97萬4,512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另關係人擔任第三人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借款180萬元及420萬元之連帶保證人,約定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6月間部分清償本金後至今迄未清償,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6萬2,702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回執(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7年7月2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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