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 聲 請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
- 代 理 人 周柏成
- 相 對 人
- 林昱廷
- 關 係 人 芭芭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