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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林昱廷
關 係 人 芭芭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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