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05號聲 請 人 陳嘉容 相 對 人 劉昭毅 劉余怡瑤 關係人即 債務人 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余怡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9月26日,以擔保相對人劉昭毅、債務人昌泰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負欠聲請人500萬元,經聲請人提示本票而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且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 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