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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408號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卓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卓英雄」之記載,應更正為「卓英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培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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