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207號聲 請 人 健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精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系爭本票二紙(票號:FC0000000、FC0000000)之票面金額及請求本票裁定之金額數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