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楊竣勝

  • 原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楊竣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聲 請 人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相 對 人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相 對 人 楊竣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4015號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1日 │TH0000000 │ ├──┼──────┼─────┼───────┼───────┼──────┤ │002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1日 │TH0000000 │ ├──┼──────┼─────┼───────┼───────┼──────┤ │003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6年12月31日 │107年1月1日 │TH0000000 │ ├──┼──────┼─────┼───────┼───────┼──────┤ │004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1月31日 │107年2月1日 │TH0000000 │ ├──┼──────┼─────┼───────┼───────┼──────┤ │005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2月28日 │107年3月1日 │TH0000000 │ ├──┼──────┼─────┼───────┼───────┼──────┤ │006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3月31日 │107年4月1日 │TH0000000 │ ├──┼──────┼─────┼───────┼───────┼──────┤ │007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日 │TH0000000 │ ├──┼──────┼─────┼───────┼───────┼──────┤ │008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5月31日 │107年6月1日 │TH0000000 │ ├──┼──────┼─────┼───────┼───────┼──────┤ │009 │106年7月21日│35,700元 │107年6月30日 │107年7月1日 │TH0000000 │ ├──┼──────┼─────┼───────┼───────┼──────┤ │010 │106年7月21日│36,108元 │107年7月31日 │107年8月1日 │TH000000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