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698號聲 請 人 謝宗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士銘、宋慧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