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6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698號
- 聲請人
- 謝宗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士銘、宋慧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69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士銘、宋慧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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