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洪丕正、張恆瑋、張鍾輝、宋怡君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瑋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瑋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六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喬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483號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瑋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恆瑋 相 對 人 瑋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鍾輝 相 對 人 六六六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怡君 相 對 人 張喬雅 張鍾輝 宋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二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5.02%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06年7月4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 外,其餘120,672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10.22%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