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524號聲 請 人 文素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簽發時(即民國103 年10月1 日)元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由於系爭本票發票人除記載相對人張維元外,另有記載元景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為了解簽發系爭本票發票人之情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