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342號聲 請 人 華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士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