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825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達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利達創新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該裁定於107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