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 聲請人
-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重文
- 聲請人
-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健平
- 聲請人
- 劉淑媛
- 上三人共同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趙國婕律師
- 相對人
- 廣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發
- 相對人
- 傳資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信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雙宜國際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劉淑媛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17997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提示日即 │受 款 人 ││ │ │(新臺幣) │ │利息起算日 │ │├──┼──────┼──────┼──────┼───────┼─────────┤│001 │106年6月7日 │1,0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雙宜國際有限公司 │├──┼──────┼──────┼──────┼───────┼─────────┤│002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傳資電腦股份有限公││ │ │ │ │ │司 │├──┼──────┼──────┼──────┼───────┼─────────┤│003 │106年6月7日 │500,000元 │107年6月30日│107年10月11日 │劉淑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