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253號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朝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朝康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相對人朝康生技有限公司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該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