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1號聲 請 人 昱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內 載金額金額新臺幣3,800,000元,付款地未載,利息未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6年5月31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 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之「發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欠缺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TH0000000 本票,其票載之發票日期,日曆未有該日期,本票屬無效票據,聲請人以此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