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8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8252號聲 請 人 蕭安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慧喬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富建江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宋慧喬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900,000 元,到期日民國( 下同) 107 年11月14日,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本票,其所記載之到期日為107 年11月14日,尚未屆至,聲請人雖主張已為付款提示,惟因本票到期日未屆至,根本無從預為付款提示,因之,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准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